足协评议认定3例裁判错漏判 刘诚宇进球应判无效
5月13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对本赛季第十一期(20250513期)进行了裁判评议。本期主要评论了6个案例,分别来自最近的中超联赛和中乙联赛,都来自相关俱乐部的投诉。最终,评估小组认定,其中三个案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中存在错误和遗漏。
本次会议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,邀请了来自社会和媒体的中国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足球社会监督员参加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如下评论结论:
第一个例子:中超第11轮,梅州客家VS上海申花。比赛第45分钟,梅州客家10号球员在对手罚球区传球。球疑似接触上海申花5号球员的手臂,裁判未判罚手球犯规。VAR没有介入。
对于这个案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,球是否与上海申花5号手臂接触,无法在视频中明确证明。其次,评议组大部分成员认为,即使球与上海申花5号手臂接触,球也不应该被视为手球犯规,因为它的手臂已经张开,球从距离很近的球员脚下反弹。评议组最终决定支持和尊重裁判未判罚犯规的决定,以及VAR不介入的决定。
第二例:中超第11轮,梅州客家VS上海申花,比赛第60分钟,上海申花进球,裁判进球有效。VAR没有介入。
对于这个案例,评审团队一致认为,上海申花踢出角球,然后4号队友头顶球时,上海申花27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,不断与对方队员拉扯,影响了对方队员处理球的能力。根据比赛规则,应视为干扰对方队员越位的越位犯规。上海申花先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VAR必须检查和干预这种越位犯规。裁判判决进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,错误的越位犯规是错误的。VAR没有介入错误。
案例三:中超第11轮,青岛西海岸VS深圳新鹏城。比赛第45分钟,深圳新鹏城9号球员在倒钩时接触青岛西海岸6号球员。裁判判决深圳新鹏城9号犯规,出示黄牌。VAR没有介入。
对于这个案例,评议组大部分成员认为,双方球员都是为了试图触球,青岛西海岸6号争夺头顶球。深圳新鹏城9号没有观察和照顾对方球员,反钩踢对方球员。应视为鲁莽犯规和黄牌警告,不应视为严重犯规或红牌。裁判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,VAR没有介入正确。
第四个例子:中国乙级联赛第八轮,广西蓝航VS成都蓉城B队。比赛第20分钟,广西蓝航9号球员在跑步过程中与其他球员有过接触。裁判出示红牌,罚款广西蓝航9号。
对于这个案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,广西蓝航9号手臂与其他队员接触的具体动作和力量无法从现有视频中看到,但其手臂主动击打对方队员的脖子到头部和脸部,力量不容忽视。此时球在空中运行过程中并不在双方可以竞争和触球的范围内,按照比赛规则应视为暴力行为。裁判应支持向广西蓝航9号出示红牌罚令的决定。
第五例:中乙联赛第八轮,温州俱乐部VS广东铭途。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在罚球区与对手17号球员竞争。后者倒在地上。裁判判定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犯规,罚球点球。
对于这个案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广东明途39号守门员进攻铲球,成功踢球,然后球从温州俱乐部17号腿反弹后继续向前运行。广东明途39号守门员没有额外的犯规动作,不应视为犯规。裁判判断广东明途39号守门员犯规,判罚球点球。
第六例:中国乙级联赛第九轮,成都蓉城B队VS贵州筑城竞技。比赛第45+1分钟,贵州筑城竞技49号球员踢足球后,脚与成都蓉城B队59号球员接触。裁判判决贵州筑城竞技49号犯规,出示黄牌。
对于这个案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,在可以观察和预测对方球员的情况下,贵州筑城竞技49号踢出球后仍然用鞋底踢对方球员的头颈,使用了过度的力量,危及了对方球员的安全。应视为严重犯规,并出示红牌罚令。裁判出示黄牌的决定是错误的,红牌被泄露。
中国足协将继续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投诉,对重点案例和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处罚规模的典型案例进行评估,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,对相关错误和遗漏的裁判进行内部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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